如何确定起诉离婚管辖法院?


确定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首先要了解民事诉讼中关于管辖的一般原则和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 在民事诉讼里,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解释一下,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而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情况除外。 对于离婚诉讼,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比如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就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离婚方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