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起诉管辖该如何确定?

我打算起诉离婚,但是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讼。不知道是看对方户口所在地,还是看对方经常住的地方来确定管辖法院,也不清楚有没有特殊情况。想了解一下离婚起诉管辖到底是怎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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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管辖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 首先是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简单来说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这种情况下,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长期在某个地方居住,并且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个条件,那么这个地方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其次是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军人离婚案件也有特殊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概念: 住所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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