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的起诉地在哪里?

我打算和配偶离婚,但是不清楚应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起诉。我们结婚后居住的地方和双方户口所在地都不一样,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案起诉地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应该去哪里起诉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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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的起诉地通常是遵循一定法律规定来确定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谓的“住所地”,通俗来讲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另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就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存在上述情况,那么原告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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