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案件应该到哪里起诉?

我打算起诉离婚,但不清楚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诉讼。我和配偶的情况有点复杂,不知道这种状况下该遵循什么规则来确定起诉地点,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离婚案件起诉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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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离婚案件起诉地点的确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首先,正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要起诉离婚,通常要向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不过,要是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什么是经常居住地呢?就是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不算。比如,被告户籍在A地,但在B地已经连续住了一年多且不是因为住院,那么B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此时离婚诉讼就要向B地的法院提起 。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那就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另外,像是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时,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军人离婚案件,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相关法律依据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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