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立案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听说起诉离婚要去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但我不太清楚该去哪里立案,是对方户口所在地,还是常住地,或者有其他规定呢?想了解下离婚案件立案管辖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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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立案管辖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件的规定。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得先知道在哪里“开赛”。 一般来说,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比如,老张和老李是夫妻,老张的户口在A地,但他已经在B地连续居住了两年,老李要起诉和老张离婚,那么老李就应该去B地的法院立案,而不是A地。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有,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管辖规则又有所不同。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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