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关民事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对于管辖问题不太清楚。想知道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正确说法,比如哪些法院有管辖权,管辖是怎么确定的,有没有相关的规则,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处理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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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就像是给不同的民事案件找一个合适的“家”,让它们能在对应的法院进行审理。 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管辖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来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则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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