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是怎样的?


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专属管辖,它具有最高的优先性。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只要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就必须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管辖,其他地域管辖规则都不适用。 其次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有效的管辖协议,且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 最后是法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根据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当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情况时,就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