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是怎样的?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逻辑。 首先是专属管辖,它具有最高的优先级。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为了便于法院调查、勘验、取证,以及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一旦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就只能由专属的法院进行管辖。 其次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最后是法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当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当事人也没有达成有效的协议管辖时,就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所述,不同地域管辖适用的顺位关系为: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在实际的诉讼中,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按照这样的顺位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