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中裁定管辖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我正在处理一起民事诉讼,不太清楚裁定管辖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裁定管辖的法定情形都包括什么,这些情形是怎么规定的,遇到不同情况该怎么对应,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处理我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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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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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当案件在管辖方面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法院通过作出裁定来决定这个案子该由哪个法院来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裁定管辖主要有三种法定情形,分别是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首先是移送管辖。它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甲法院受理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后来发现这个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在乙法院的辖区内,甲法院就应当把这个案件移送给乙法院。 其次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例如,某法院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正常审理案件,上级法院就可以指定其他法院来审理该案件。再比如,两个法院对一个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这时就需要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来指定由哪个法院管辖。 最后是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比如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原本由基层法院管辖,但上级法院认为由自己审理更合适,就可以决定将管辖权转移给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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