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主要涉及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首先来说级别管辖。它是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来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接着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如果A起诉B要求还钱,那么A通常要到B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 特殊地域管辖则是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作出的特殊规定。比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另外,像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属于专属管辖的范畴。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这类案件。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还可能存在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情况。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法院要综合考虑上述多种因素,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