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民事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是级别管辖。它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来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其次是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 此外,还有特殊地域管辖。它是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特定的管辖法院。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协议管辖也是允许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