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有什么特点?


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首先是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的核心要素之一。通俗来讲,显著性就是指商标能够让消费者很容易地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就像是人群中的独特标识,让人一眼就能记住。比如“可口可乐”,当我们看到这四个字或者它独特的标志时,就能立刻联想到特定的饮料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如通用名称、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像“苹果”如果单纯用于水果类商品,就缺乏显著性,但如果用于电子产品,就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 其次是合法性。合法性要求商标的构成要素和使用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商标不能包含法律禁止使用的内容,比如不得使用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也不能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了一系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例如,将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就违反了合法性原则,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再者是非冲突性。商标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先权利包括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如果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冲突,就可能会被驳回注册申请或者在注册后被宣告无效。比如,某企业申请的商标图案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那么该商标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后是可区别性。可区别性强调商标要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分,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即使两个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在读音、含义、图形等方面过于相似,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能获得注册。例如,“娃哈哈”和“哇哈哈”,由于读音和外观相似,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在商标注册时就可能会存在问题。《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商标可区别性的重要性。 总之,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需要具备显著性、合法性、非冲突性和可区别性等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能够帮助他们顺利申请到受法律保护的商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