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支票持有人是否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我手里有一张支票,但是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是不是还能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自己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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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支票持有人是否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行使票据权利的时间范围。如果持票人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票据权利就会消灭。比如支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在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支票持有人没有去行使相关权利,那么他原本拥有的票据权利就丧失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就完全失去了获得相关利益的可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就为这种情况提供了一种补救途径。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指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者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所以,即使支票持有人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仍然可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需要注意的是,要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票据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只是因为超过时效或者手续欠缺等原因而丧失。其次,出票人或承兑人必须因为票据的发行或者承兑而获得了利益。最后,持票人所请求返还的利益应当在出票人或承兑人所受利益的限度之内。 综上所述,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后,支票持有人依然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在实际行使该权利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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