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是什么?


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简单来说,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者得了和工作相关的病。 在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且,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另外,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的,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30%。 在成都,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有所调整。同时,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工伤保险机构的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领取相应的赔偿款项。如果在赔偿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总之,了解和掌握成都市一至四级工伤的赔偿标准及依据,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