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归属问题是怎样的?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这是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更需要母亲的照顾和关爱。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其次,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该规定同样出自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四十六条。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们的意愿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相关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后,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种方式可以让孩子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照顾。总之,在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归属问题时,法院始终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