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盈利性演出是否属于雇佣童工行为,雇佣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在探讨儿童盈利性演出是否属于雇佣童工行为以及雇佣童工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童工”的定义。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对于儿童盈利性演出是否属于雇佣童工行为,要分情况来看。一般情况下,如果儿童不满16周岁,并且演出是商业性质的盈利演出,且儿童与演出单位或个人形成了劳动关系,获得了经济报酬,这可能会被认定为雇佣童工。不过,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相关规定在《劳动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表述,即“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如果违反规定雇佣童工,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此外,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雇佣童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