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有哪些最新规定?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用物品来抵偿债务。我不太清楚现在以物抵债有啥规定,这么做合不合法,要注意些啥。想了解下目前以物抵债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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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指的是在债务人无法用货币偿还债务时,通过协商或者司法裁决,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来抵偿债务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以物抵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如果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的合意,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该协议是有效的。比如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以物抵债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就受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并让债权人取得抵债物的所有权,而是要按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如果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请求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但是,如果抵债物的价值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债权金额,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请求调整。此外,在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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