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时债务人是否有选择权?
我和别人有债务纠纷,对方提出以物抵债。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债务人有没有选择用什么物品来抵债的权利,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想问问以物抵债时债务人到底有没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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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物抵债的法律情形中,通常债务人是没有选择权的。我们先来解释一下以物抵债,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用自己的物品来抵偿所欠的债务。 从法律依据来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以物抵债的合同中,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有选择抵债物的权利,那么债务人就不能随意选择用来抵债的物品。因为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上也是一种合同,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合同中没有赋予债务人选择权,债务人就需要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或者双方达成的其他约定来提供合适的抵债物。 举例来说,假如甲欠乙一笔钱,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但协议里没说甲可以选拿什么来抵债,那么乙要求甲用特定的物品如一台设备来抵债时,甲就应当提供这台设备,而不能自行选择用其他物品来替代。否则,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没有特别约定时,以物抵债债务人没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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