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相关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在法律领域,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是离婚后涉及子女权益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分别详细解读。 首先是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就是说,对于年幼的孩子,一般优先考虑母亲抚养,而对于年龄稍大的孩子,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怎样对孩子成长最有利,并且如果孩子已经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会尊重孩子自己的想法。 其次是抚养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这意味着,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具体金额可以双方商量,商量不成由法院判,而且随着孩子成长,如果有必要,孩子还能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后是探望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表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可以先商量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商量不好法院会进行判决。但如果探望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暂停探望,等不利因素消除后再恢复。 总之,在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这些问题上,法律充分保障了子女的权益,也兼顾了父母双方的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