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孩子,但前妻不太配合,总是找各种理由拒绝我。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有哪些权利,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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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孩子、和孩子交流相处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联系而产生的,是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保持情感交流和亲子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首先,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视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另一方不得随意剥夺。其次,关于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确定。比如,可以协商是每周看望一次,还是每月看望几次;是到孩子居住的地方看望,还是将孩子接出来在其他地方相聚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工作和生活状况等,以确保探视权的行使既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又能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但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探视权的同时,也将孩子的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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