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贱卖集资房,儿女告母亲要求判买卖无效是否可行?


在探讨儿女能否告母亲要求判定集资房买卖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集资房的概念。集资房是由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的房产。集资房的产权情况较为复杂,通常在一定期限内,职工可能只拥有部分产权,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能取得完全产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母亲在出卖集资房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卖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同时交易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从合同效力的角度,该买卖行为在形式上是有效的。 然而,儿女若要主张买卖无效,也存在一些可能的法律依据。比如,如果母亲在卖房时受到了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儿女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母亲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 另外,如果该集资房在交易时存在违反单位集资建房相关规定的情况,比如集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而母亲提前转让,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可能因为违反约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不过,这需要看具体的集资协议内容以及相关单位的规定。 此外,关于“贱卖”的问题,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儿女认为母亲的行为损害了家庭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尝试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同样,儿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交易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儿女告母亲要求判买卖无效是有可能的,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