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我从事一些与渔业相关的活动,有时候不太确定自己的捕捞行为是否会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想详细了解下该罪具体的立案规定,比如涉及的捕捞数量、区域、工具等方面的界定,以便在日常作业中避免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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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其立案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 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 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里解释下一些相关概念: -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划定的一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种类。 - 禁渔期:是指根据某些鱼类产卵或者成长的时间而规定的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超过国家关于不同捕捞对其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破坏水产资源的捕捞方法。 - 禁用的方法:是指采用爆炸、放电、放毒等使水产品正常生长、繁殖受到损害的破坏性方法。 一旦行为人的捕捞行为符合上述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立案侦查。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由检察院提请公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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