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何量刑,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认定?
我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块不太清楚。最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看到了这个罪名,就想知道要是有人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到底怎么给他们量刑呢?在法律上又是依据什么来判断这就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呢?希望能有人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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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在被规定不能捕鱼的区域(禁渔区)、不能捕鱼的时间段(禁渔期),或者使用了不允许用的工具、方法去捕捞水产品,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了这个罪。 从法律认定方面来看:首先,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制度,这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客观方面,就是刚才提到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比如,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等达到一定数量;在禁渔区或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工具捕捞等,都属于情节严重。 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还去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能构成这个犯罪。 关于量刑,《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不过,要是不具备情节严重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比如未按渔业法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但擅自捕捞数量不大,使用禁用渔具方法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偶尔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进行捕捞等,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 另外,根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是合法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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