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如何定罪量刑?
我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不太清楚。最近了解到有人在禁渔区捕鱼被追究责任,我就想知道到底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又会怎么量刑呢?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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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相关法规,在被规定不能捕鱼的区域(禁渔区)、不能捕鱼的时间段(禁渔期),或者使用了不允许用的工具、方法去捕捞水产品,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构成了这个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有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比如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另外,如果是单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同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总之,法律设置这些规定,就是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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