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资金募集方面的情况,不太确定某些行为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想知道在我国,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在金额、人数以及造成损失等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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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立案标准: 从数额方面来看,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数额是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重要依据之一。比如,若某单位通过一些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百万元及以上,就可能触发立案程序。 从对象人数角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也会被立案追诉。这体现了该行为涉及范围的广泛性对社会金融秩序的影响。 再看造成损失情况,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同样要立案追诉。例如,一些集资活动导致参与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当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还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时,也应立案追诉。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等作出了规定,而《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二十三条则明确了具体的立案追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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