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关于特殊工时制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家企业上班,公司实行的工作时间感觉和正常的不太一样,听说是特殊工时制。我不太清楚这种工时制是怎么回事,国家在这方面有啥规定呢?我就想了解下自己的权益和公司这样安排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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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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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是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法律对特殊工时制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特殊工时制包含的类型。特殊工时制主要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简单来说,就是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制度。适用于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例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通常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以及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关于特殊工时制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也对特殊工时制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才能实行。 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虽然工作时间的计算方式与标准工时制不同,但劳动者同样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例如,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总之,特殊工时制是为了适应不同行业和工作性质的需要而设立的,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劳动者发现企业在实行特殊工时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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