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存在哪些失误以及如何纠正?


在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然而立法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失误。下面来详细探讨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纠正方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的专业机构或个人。其职责重大,关乎着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地进行。 我国现行立法在破产管理人选任方面可能存在一些失误。比如,选任主体较为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目前破产管理人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这种单一的选任方式可能会导致缺乏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使得破产管理人可能无法充分代表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法院指定可能会受限于信息的不全面,难以准确选出最适合的破产管理人。 另外,选任标准不够明确。虽然法律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但对于具体的专业能力、经验等方面缺乏详细的量化标准。这就使得在实际选任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选任的破产管理人能力参差不齐的情况,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针对这些立法失误,需要进行相应的纠正。一方面,可以多元化选任主体。可以考虑引入债权人会议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例如,在法院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后,由债权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选出最终的破产管理人。这样可以增强债权人的参与感,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明确选任标准。可以制定详细的破产管理人选任指引,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执业年限、过往业绩等量化标准。比如,要求破产管理人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破产清算或相关法律事务处理经验,并且在过往的破产案件中表现良好等。通过明确标准,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破产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立法,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高效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