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哪些新闻报道方面的相关规定?
我平时比较关注新闻报道,最近了解到民法典可能和新闻报道存在关联,就想知道民法典里针对新闻报道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呀?这些规定会对新闻报道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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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专门以“新闻报道”为标题的章节,但有多个条款与新闻报道密切相关。 首先是人格权编部分。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出于公共利益进行的合理使用是被允许的。比如报道违法犯罪事件时使用违法者的照片等信息。但如果不合理使用,例如在非必要情况下过度曝光他人隐私等,就可能构成侵权。 其次是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明确了新闻报道在名誉权方面的界限。新闻报道必须基于事实,对所报道的内容有核实的义务,不能使用侮辱性语言。 另外,一千零二十六条还对媒体的合理核实义务进行了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这为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提供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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