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有着关键的影响。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首先,“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意味着,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某种主张时,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合同文本、被告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像交货记录、沟通记录等。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倒置。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或者是因为某些事实由对方当事人更容易举证。例如,因环境污染、医疗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侵权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需要对某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起诉的污染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可以免责的情形。 另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往往难以自行收集,此时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 当事人举证还需要注意举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了解在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在自己无法收集证据时可以借助人民法院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