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提出“异议”的民事诉讼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提出“异议”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提“异议”的民事诉讼情形。 首先是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例如,甲和乙在A地签订合同,约定在B地履行,但甲却在C地法院起诉乙,此时乙就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C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C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其次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法院在执行丙的财产时,丁提出该财产是自己的,并非丙的,此时丁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再者是证据异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可以提出异议。虽然法律没有专门一条明确表述“证据异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可以依据此规定,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例如,一方提供了一份合同作为证据,但另一方认为该合同是伪造的,就可以提出证据异议。 另外,对于诉讼主体资格的异议也是常见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对方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可以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其中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等。若不符合这些条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诉讼主体资格异议。比如,甲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但实际上该纠纷与甲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乙就可以提出甲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异议。 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在多个方面提出“异议”,这些异议制度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途径。在实际运用中,公民应当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合理、合法地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