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房屋抵押权终止,通俗来讲,就是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 首先是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是设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比如,您向银行贷款,以房屋设定抵押,当您还清了所有贷款,那么这个贷款债权就消灭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因为房屋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主债权消灭时,房屋抵押权也随之终止。这就好比房子抵押是为了保障债权实现,债权没了,保障也就不需要了。 其次是抵押权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房屋等方式来优先受偿。一旦抵押权人实现了优先受偿权,房屋抵押权自然就终止了。比如,债务人到期没还钱,银行把抵押的房屋拍卖,用拍卖所得偿还了欠款,此时房屋抵押权就不复存在。《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相关内容。 再者是抵押房屋灭失。如果抵押的房屋因为自然灾害、拆迁等原因而灭失,那么房屋抵押权也会终止。不过,如果因房屋灭失而获得了赔偿金、保险金等代位物,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代位物优先受偿。这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中有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最后是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债权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该权利。如果债权人书面表示放弃对房屋的抵押权,那么房屋抵押权也会终止。《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债权人放弃抵押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 总之,了解房屋抵押权终止的情形,对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非常重要,这有助于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