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哪些权利?


宪法赋予中国人民众多重要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和利益。 首先是平等权。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确保了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公平的对待。 政治权利和自由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其中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使得公民能够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通过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人来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公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自由有助于公民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意愿,促进社会的民主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同样受宪法保护。《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宗教信仰选择的尊重,保障了公民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自主权利。 人身自由权也是宪法重点保障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此外,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也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