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哪些规定?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去问别人要钱,但债务人不管,债权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这笔钱。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里的“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权利。比如说,债务人明明知道别人欠自己钱,有能力去追讨,却一直拖着不去要。“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通常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和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的,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去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万元,而债务人对第三人有15万元的债权,那么债权人最多只能代位行使10万元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也就是说,债权人因为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比如诉讼费等,最终是要由债务人来承担的。 此外,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比如,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像债务已经部分偿还等,那么第三人同样可以向债权人提出这些抗辩。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