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和相关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主要规定。 首先是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这意味着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才有权力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管辖方面也有明确规定。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职能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则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例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并且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规则,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强制措施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内容。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这些措施限制或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执行程序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例如,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