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属管辖有哪些规定?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这种管辖。这是法律为了更好地处理特定类型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以下三种专属管辖的情形: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形状和价值的财产,像土地、房屋等。比如甲和乙因为某套位于A市的房屋产权归属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那么这个案件就应该由A市的法院管辖。这是因为不动产纠纷往往涉及到不动产的实际情况,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法院进行实地调查、勘验等工作,以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包括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等活动。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发生货物损坏、人身伤亡等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对港口的作业情况和相关规定比较熟悉,能够更专业、更高效地处理这类纠纷。例如,在B港口进行货物装卸时,货物发生损坏,货主与港口作业方产生纠纷并提起诉讼,此时就应由B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涉及到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继承人的资格等问题。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可以更好地了解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亲属关系等;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则便于对遗产进行查封、评估等处理。比如被继承人丙死亡时住在C市,其主要遗产(一套房产)在D市,那么关于丙遗产继承纠纷的案件,C市或者D市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此外,在海事诉讼方面,也存在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它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了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当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时,当事人只能向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这有助于保证案件得到更合适、更专业的处理,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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