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是怎样的?


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履行保障机制,在我国的合同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重要的作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如果先履行的一方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后履行的一方就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要是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这为先履行抗辩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次,债务的履行要有先后顺序。这个顺序可以是合同约定的,也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最后,必须是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未履行就是完全没做应该做的事,履行不符合约定则是虽然做了,但没达到合同要求,比如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等。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该权利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消灭合同的效力。当先履行一方履行了义务或者纠正了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后,后履行一方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不影响后履行一方追究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给后履行一方造成了损失,后履行一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保障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对方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在房屋装修合同中,约定装修公司先采购材料并进场施工,业主后支付款项。如果装修公司没有按照约定采购合格的材料,业主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