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问题有哪些意见?

我自己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事儿,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都给出了哪些意见,这些意见会对我在处理借贷纠纷、利息计算等方面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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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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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包含了诸多关于民间借贷的重要意见。 首先,在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方面,该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合同存在上述情况,合同将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 其次,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单来说,就是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息是有上限的,超过这个上限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在借贷事实的认定上,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这表明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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