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对发价接受的通知以送达之日为准吗?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的时候收到了对方的发价,我发了接受通知,但不确定这个接受通知的效力是不是从送达对方那天开始算。我想了解在我国法律里,对发价接受的通知是不是以送达之日为准呢?
展开


在法律层面,“发价”通常对应“要约”这一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对要约的接受通知,也就是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简单来说,如果是以对话方式作出对要约的接受通知,当对方知道这个通知内容的时候,接受通知就生效了。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比如通过信件、邮件等作出接受通知,那么这个通知到达对方的时候生效。要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作出接受通知,对方指定了接收系统,电文进入该系统时生效;没指定系统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然,若双方对生效时间有另外约定,就按约定来。所以,一般情况下对要约的接受通知生效与送达密切相关,但具体要根据不同的通知方式和情况来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