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如何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从适用范围来看,目前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形下,一些非典型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难以得到赔偿,比如在一些合同纠纷中,违约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可能无法通过现有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获得救济。 赔偿标准不明确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法律没有统一、具体的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相似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判定差异较大。这可能导致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要么过高,要么过低,无法实现公平公正。例如,同样是名誉权受损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赔偿数额可能相差甚远。 另外,举证困难也是制约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因素。受害人需要证明自己遭受了精神损害以及这种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难以用具体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在一些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很难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 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扩大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侵权行为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特别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如网络侵权、人工智能侵权等。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制定统一、合理的赔偿标准。可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出相对明确的赔偿标准范围,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 最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可以通过建立一些推定规则,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就推定其遭受了精神损害,由侵权人承担反证的责任。这样可以降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难度,更好地实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