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重庆工作,听说有人挪用了公司的公款。我想了解下在重庆,挪用公款达到什么样的情况会被立案呢?是金额达到多少,还是有其他的条件?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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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对于重庆地区挪用公款的立案标准,实际上是遵循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非法活动”,指的是诸如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三万元以上用于这类非法活动,就会被立案追诉。 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营利活动”包括将公款用于投资、炒股、做生意等能获取经济利益的活动。如果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挪用数额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也会被立案处理。 此外,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以及其他严重的情节,都将以挪用公款罪进行立案追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除了依据上述数额标准外,还会综合考虑挪用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应当以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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