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重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重庆,最近和人起了冲突,对方一气之下把我的车给砸了,车损估计有几千块。我想知道在重庆,这种情况能不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去立案呢?想了解下重庆这边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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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毁坏财物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去破坏或者损毁别人的财物,让财物失去原本的价值或者使用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此罪以及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是很重要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刑法并没有明确给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 对于重庆地区而言,虽然没有专门针对重庆地区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的单独法律条文,但司法实践通常会参照相关的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是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重庆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按照上述标准来执行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在重庆有人故意毁坏财物,造成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公安机关就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对于毁坏财物三次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况,不管财物损失金额是否达到五千元,同样会立案追诉。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则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手段、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所以,当遇到类似可能涉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情况时,要关注财物损失的金额、毁坏的次数、是否有多人参与等关键因素,以便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的司法机关来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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