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惠南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是怎么回事?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一般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仇惠南请求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属于刑事赔偿的范畴。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等。 在仇惠南这个案子中,仇惠南可能是认为检察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侵犯其人身权等情形,从而向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当公民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在本案中为泗阳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如果仇惠南对泗阳县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不服,他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若仇惠南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仇惠南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整个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都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