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管理(自律)制度是怎样的?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管理(自律)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流通市场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从几个关键方面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简单来说,就是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要对所进的食品进行严格检查,查看食品的质量、来源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其次是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承诺所销售的食品符合质量要求。如果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再者是食品退市制度。当发现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时,食品经营者要及时停止销售,并且采取措施将已售出的食品召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另外,还有食品销售台账制度。食品经营者要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售的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这有助于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进行追溯和调查。虽然法律没有对食品销售台账制度做出统一的强制规定,但部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可能会有相关要求,食品经营者也应该自觉建立销售台账,以保障经营的规范和可追溯性。 最后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者要确保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身体健康,没有妨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总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营管理(自律)制度涵盖了食品经营的各个环节,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