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一般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的情形。
首先是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俗来讲,就是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有职业病危害,在离职前没做健康检查,或者已经被怀疑有职业病正在检查观察,以及已经确定得了职业病或者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单位不能以常规的理由,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方式来解除合同。
其次是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护。怀孕、生孩子以及哺乳孩子这段时间,女职工身体和生活上会面临很多困难,为了保障她们和胎儿、婴儿的权益,法律给予了她们特殊的保障。如果单位在这个时候解除合同,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者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 限。在这个期间,劳动者需要时间来恢复身体,单位不能在这个时候抛弃劳动者。
另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这类劳动者为单位做出了长期的贡献,而且临近退休,再就业比较困难,法律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限制了单位的解除权。
总之,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擅自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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