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在哪些情形下会无效?


仲裁条款无效是指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启动仲裁程序来解决纠纷。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也就是说,如果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是这些类型,那么该仲裁条款就是无效的。比如在一份合同中约定,因子女抚养权问题产生纠纷提交仲裁,这种约定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仲裁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了仲裁条款,由于他们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该仲裁条款无效。例如,一个不满八周岁的儿童签订了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这个仲裁条款就是无效的。 第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在胁迫的情况下,当事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签订仲裁条款,违背了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自愿原则。比如甲以暴力威胁乙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无效。 第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例如,合同中只写了发生纠纷提交仲裁,但没有明确仲裁事项是什么,也没有指明仲裁委员会,之后双方又无法就这些内容达成补充协议,那么这个仲裁条款就是无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