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当出现某些法定情况时,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一笔钱作为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多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首先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当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像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却不进行改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要给予劳动者补偿。 其次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用人单位先提出这个想法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毕竟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就业风险和经济压力,所以需要给予补偿。 再者是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当用人单位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经营状况做出的决定,劳动者是被动接受的,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还有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提出以和原来相同或者更好的条件续签合同,但是劳动者不愿意续签,那么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或者提出的续签条件比原来差,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 另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况意味着用人单位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失去工作,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是合理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总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上述多种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