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形下可以退房?

我买了套房子,现在有点后悔了,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我是可以合法退房的。我听说开发商违约或者房屋质量有问题好像能退,具体还有哪些情形呢?希望能了解清楚,看看自己符不符合退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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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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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房过程中,很多人会关心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可以退房的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且逾期达到了一定的期限,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开发商逾期交房就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现,购房者可以据此主张自己的权益。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果房屋存在诸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出现严重的渗漏、墙体裂缝等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正常居住,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如果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严重影响到购房者的正常生活,购房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房。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规划、设计,如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发生改变,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也可能导致退房。根据相关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最后,如果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等,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退房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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