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


在收房时,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房屋主体结构,就好比是房子的骨架,支撑着整个房屋的安全和稳定。如果经专业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里的质量问题可不是一些小的瑕疵,而是已经达到影响购房者正常生活居住的程度。比如房屋出现严重的漏水、墙体裂缝等情况,让购房者无法安心居住。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再者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交房的时间。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时间仍未交房,并且在购房者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要求退房。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如果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在购房过程中,房屋的规划和设计是购房者做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且变更后的情况不符合购房者的预期,购房者也可以要求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开发商的证照不全。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具备相关的证照,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如果缺少这些必要的证照,说明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不满足这些条件进行销售,购房者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有权要求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