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中,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情形才允许这样的约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就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的专项培训费用,指的是用人单位有凭证的、用于培训劳动者的直接费用,比如培训课程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公司花费5万元为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为5年,员工工作2年后违约离职,那么员工应支付的违约金最高为3万元(尚未履行的3年分摊的费用)。 其次是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了以上两种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通过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