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损害赔偿,指的是在婚姻关系里,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这种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同时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乙在离婚时就有权向甲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二是与他人同居。这里说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像一方长期和婚外异性在外面租房共同生活,这就属于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要求损害赔偿。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比如,丈夫经常殴打妻子,导致妻子身体受伤、精神痛苦,妻子在离婚时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年迈的父母,妻子在离婚时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五是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主要是为了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在实际生活中确实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例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婚姻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同时,婚姻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因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





